事项编码 | 37078600309000035 |
权力事项名称 | 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监督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实施依据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7年11月通过,2010年10月修订)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实施主体 | 围子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党政办公室、组织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村民委员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组织部、党建办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根据下发文件时限。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7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昌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上级部门下达通知后,街办协助社区(村居)发生换届选举等工作,因村民自治,街道主要起指导和协助作用。 |
廉政风险点 | 外部环境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