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2060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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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实施依据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12月通过)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实施主体 |
龙池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昌邑市国土分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12月通过)第五条。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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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6-7881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国土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 |
廉政风险点 |
制度机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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