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21003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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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再生育审核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
实施主体 |
龙池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计划生育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卫计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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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6-7881001 |
救济途径 |
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前置条件 |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在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 |
廉政风险点 |
外部环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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