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2100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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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退耕还林合同签订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实施主体 |
龙池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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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6-7881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社会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
廉政风险点 |
业务流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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