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2100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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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主体 |
龙池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民政综合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民政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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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6-7881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房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廉政风险点 |
外部环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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