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210000070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实施主体 | 龙池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管辖区内的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当事人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卫计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处理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81001 |
救济途径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前置条件 | 不履协助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 |
廉政风险点 | 外部环境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