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210008071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8号令)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实施主体 | 龙池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教育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教育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法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处理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81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出现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行为 |
廉政风险点 | 外部环境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