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210000075 |
权力事项名称 | 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通过)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实施主体 | 龙池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81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龙池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应对突发事件 |
廉政风险点 | 岗位职责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