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210036079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第十三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
实施主体 | 龙池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处理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81001 |
救济途径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
前置条件 |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 |
廉政风险点 | 外部环境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