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210030085 |
权力事项名称 | 森林保护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国有森林资源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实施主体 | 龙池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林业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全年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81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昌邑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破坏森林资源 |
廉政风险点 | 外部环境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