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210000097 |
权力事项名称 |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
实施主体 | 龙池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昌邑市卫生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全年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81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3 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昌邑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爱国卫生相关活动 |
廉政风险点 | 2个中风险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