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210000099 |
权力事项名称 | 植树造林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总体规划,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实施主体 | 龙池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昌邑市农业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全年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81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植树造林 |
廉政风险点 | 2个低风险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