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210025100 |
权力事项名称 |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
实施主体 | 龙池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昌邑市农业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全年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81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农田水利建设 |
廉政风险点 | 2个中风险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