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镇街清单->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102000006
权力事项名称 对未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并处罚款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8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下列处罚:(一)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三)属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三年内取消高考资格、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录用为公务员、不出具务工经商证明、不办理营业执照、不划分宅基地;(四)要求出境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出境手续。除上述处罚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兵役机关还可并处当地优待金三至五倍的罚款……”。
实施主体 柳疃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武装部
实施对象 依法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昌邑市武装部、下营派出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8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811111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前置条件 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无行政处罚权力,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处罚,街道起协助作用。
廉政风险点 外部环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