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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109025029
权力事项名称 河道、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
实施依据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通过,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2.《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4年10月28日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实施主体 柳疃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环境保护办公室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811111
救济途径
前置条件 辖区内有水库、河道
廉政风险点 岗位职责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