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109025030 |
权力事项名称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实施依据 | 《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5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实施主体 | 柳疃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水利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11111 |
救济途径 | 无 |
前置条件 | 辖区内有水库大坝 |
廉政风险点 | 岗位职责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