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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110021056
权力事项名称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实施主体 柳疃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对象 业主委员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811111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市房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选举业主委员会
廉政风险点 制度机制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