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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110036066
权力事项名称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法规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实施主体 柳疃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当事人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市卫计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处理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811111
救济途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前置条件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廉政风险点 外部环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