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110026089 |
权力事项名称 |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
实施主体 | 柳疃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不予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统计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普查期间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1111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1 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昌邑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农业普查 |
廉政风险点 | 外部环境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