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1002021003 |
权力事项名称 | 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意见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37号)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实施主体 | 柳疃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人民政府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选举期间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1111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孟镇人民政府或北孟镇党政办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并有市政府同意,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
廉政风险点 | 2个中、低风险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