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1002000006 |
权力事项名称 | 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2日民政部令第22号发布)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临时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
实施主体 | 柳疃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民政综合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民政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救灾期间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1111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孟镇人民政府或北孟镇民政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有捐助意愿的 |
廉政风险点 | 2个中风险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