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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409000022
权力事项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通过)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实施主体 卜庄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计划生育办公室
实施对象 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昌邑市卫计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下达上级部门征收决定及告知书后,材料齐全,一月之内交区卫计局办理。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862001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卫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廉政风险点 外部环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