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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410030085
权力事项名称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实施主体 卜庄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环境保护保护办公室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市畜牧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862001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出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行为
廉政风险点 岗位职责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