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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410000090
权力事项名称 对辖区内养犬的管理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实施主体 卜庄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对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市公安局、市畜牧局、市卫计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处理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862001
救济途径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前置条件
廉政风险点 外部环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