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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410000096
权力事项名称 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实施主体 卜庄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市水利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全年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862001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昌邑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村庄、集镇有饮用水源
廉政风险点 外部环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