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镇街清单->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410030105
权力事项名称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实施主体 卜庄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昌邑市卫生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全年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862001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2 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昌邑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廉政风险点 2个中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