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410030105 |
权力事项名称 |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
实施主体 | 卜庄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昌邑市卫生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全年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6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2 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昌邑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
廉政风险点 | 2个中风险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