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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410000106
权力事项名称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主体 卜庄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昌邑市卫生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全年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862001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3 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昌邑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爱国卫生相关活动
廉政风险点 2个中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