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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410022113
权力事项名称 封山育林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封育、造林、管护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组织封山(滩)育林。封山(滩)育林的区域应当设立界标,封育期应当通告。在封育期内,禁止放牧、割草、采挖草木根桩及从事其他危害森林资源的活动。
实施主体 卜庄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昌邑市农业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封育期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862001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封山育林
廉政风险点 2个低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