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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410022121
权力事项名称 农村基层统计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二)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国家统计局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三)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
实施主体 卜庄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昌邑市统计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本年度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862001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
廉政风险点 2个中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