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镇街清单->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0002021003
权力事项名称 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意见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37号)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主体 卜庄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市人民政府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选举期间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862001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孟镇人民政府或北孟镇党政办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并有市政府同意,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廉政风险点 2个中、低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