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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0103015009
权力事项名称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4年4月司法部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15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实施主体 奎聚街道办事处
承办机构 司法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奎聚派出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两个月
承诺时限 两个月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211502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发生纠纷并作出处理决定后一方拒不执行
廉政风险点 外部环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