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860101114 |
项目名称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单位 | 市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实施机关 | 市公安局 |
审批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7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