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860101117 |
项目名称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单位 | 市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实施机关 | 市公安局 |
审批对象 | 公民、法人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