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1132
项目名称 机动车登记
单位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公安局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法定时限 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