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1134
项目名称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单位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3项:“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实施机关为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2.《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公安部令第47号)第四条:“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公安局
审批对象 出海船舶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