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1402
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单位 市民政局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民政局
审批对象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