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2002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单位 市国土局
设定依据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国土局
审批对象 建设单位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