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2015
项目名称 关闭矿山审批
单位 市国土局
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国土局
审批对象 采矿权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