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860102015 |
项目名称 | 关闭矿山审批 |
单位 | 市国土局 |
设定依据 |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实施机关 | 市国土局 |
审批对象 | 采矿权人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