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2202
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单位 市规划局
设定依据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四十三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规划局
审批对象 建设单位和个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