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2520
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
单位 市水利局
设定依据 1.《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水利局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 市海渔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