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2619
项目名称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单位 市农业局
设定依据 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此项下放至无疫病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农业局
审批对象 货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日
备注 市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