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2621
项目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
单位 市农业局
设定依据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农业局
审批对象 法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