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860103202 |
项目名称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单位 | 市文广新局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实施机关 | 市文广新局 |
审批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3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