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860103011 |
项目名称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单位 | 市林业局 |
设定依据 |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实施机关 | 市林业局 |
审批对象 | 单位、个人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