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3014
项目名称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单位 市林业局
设定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施行,2009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施行,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此项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林业局
审批对象 单位、个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