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860103015 |
项目名称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单位 | 市林业局 |
设定依据 |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施行,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此项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实施机关 | 市林业局 |
审批对象 | 单位、个人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