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3017
项目名称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单位 市林业局
设定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施行,2009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施行,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九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此项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林业局
审批对象 单位、个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