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3018
项目名称 国家和省非重点陆生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单位 市林业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施行,2011年1月修订,2016年2月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施行,2016年7月三次修正)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林业局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