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860104309 |
项目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定依据 | 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实施机关 | 市市场监管局 |
审批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