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4316
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
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设定依据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0月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将“食品生产许可”逐步下放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鲁食药监食生〔2014〕140号),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下放第一批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共8大类18个品种(约占食品类别总数的35%)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第二次是2015年3月27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第二批)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2号),定于自2015年4月1日起,下放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糖,肉制品,饮料等共17大类27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到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合法市场主体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